1、意思上的区别
广义上的外聘教师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弥补学校师资力量不足,聘请校外有教学资质的认可教师来校授课,这部分教师一般没有在本学校有编制。
第二类是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对于学术研究的力度,专门聘请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教授或专家来校任教,这部分教授中的一部分在本校中有固定的职位。
代课教师,是指在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
总体而言代课教师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教学水平不高,长期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
2、存在原因的区别
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代课教师长期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在西部某地,如果所有教师都吃财政饭,将占去财政收入的80%以上,成为当地财政无法承受之负。
考虑到一个在编教师的待遇可以养七八个代课教师,代课教师也就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
外聘教师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以本科教学为重点的人才培养质量,主要从校内在站博士后、在读博士、退休教师以及校外科研和教育教学单位的合格人选中聘任,少数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如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可以从政府机关、企业等部门合格人选中聘任。
3、聘用原则的不同
2009年底前后,为了优化教师队伍,中国存有代课教师的绝大部分地区将进行最后的清退。
代课教师这一称呼即将成为历史。
在过去的岁月里为了解决偏远地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的困难,代课教师们以其吃苦耐劳、无私奉献、默默无闻的蜡烛精神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学院生师比高于17:1的,应聘任外聘教师。学院生师比低于17:1,但专任教师人均周课时数超过规定的,应聘任外聘教师。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应聘任该课程的外聘教师。
全校聘任外聘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数的25%以内,学院生师比高于20:1的,外聘教师数可超过专任教师数的25%,具体指标由学院、人事处共同核定。
民办代课教师有什么说法
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在2000年之前要全部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不再新虚枣增民办教师,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全国民办教师转正人数达到了80万人,同时每年招收3到4万人到中师学校进行培训后转入公办学校担任教师。
对于不合格教师要辞退,对辞退人员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3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国家对民办教师的政策是比较明确的,各个地方落实的力度也是比较大的。
2022年国家对原来的民办教师并没有出台新的补助政策,关键还是要抓好过去政策的落实。
2011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的教人(2011)8号文件,即《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这个文件既是解差伏拆决当前我国民办教师问题的最新文件,也是解决当前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
一是辞退补偿。
给予民办教师辞退时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这在国办发(1997)32号文件中已经有明确的要求,8号文件规定的措施和办法更为具体,就是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本人的代课或是民办教厅郑师的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综合确定,但不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
二是纳入社会保险。意见要求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贡献、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的低保生活保障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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