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氧化钠,化学式为NaOH,俗称烧碱、火碱、片碱、苛性钠(香港亦称“哥士的”),为一种具有高腐蚀性的强碱,一般为片状或颗粒形态,易溶于水并形成碱性溶液,可增强水的导电性,另有潮解性,易吸取空气中的水蒸气。
NaOH是化学实验室其中一种必备的化学品,亦为常见的化工品之一。
纯品是无色透明的晶体。
密度2.130g/cm³。
熔点318.4℃。
沸点1390℃。
工业品含有少量的氯化钠和碳酸钠,是白色不透明的固体。
有块状、片状、粒状和棒状等。
氢氧化钠为白色半透明结晶状固体。其水溶液有涩味和滑腻感。[1]。
密度:2.130g/cm³
熔点:318.4℃
沸点:一个标准大气压下为1390℃
溶解性:极易溶于水,溶解时放出大量的热。易溶于水、乙醇以及甘油。
潮解性:氢氧化钠在空气中易潮解。
吸水性:固碱吸湿性很强,露放在空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子,最后会完全溶解成溶液,但液态氢氧化钠没有吸湿性。
相对分子质量:40.00
氢氧化钠是什么化学物质
氢氧化钠是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化学式为NaOH,俗称烧碱、火碱、苛性钠,为一种具有强腐蚀性的强碱,一般为片状或颗粒形态,易溶于水(溶于水时放热)并形成碱性溶液。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拓展资料
国家对于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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