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烟叶烟丝需要办证。
一、了解烟草专卖制度
烟草专卖制度是我国烟草管理的基本制度,旨在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计划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遵守烟草专卖法规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规,包括进货渠道、销售价格、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规定。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对持证经营者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
卖烟叶烟丝需要办证,即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烟草专卖制度,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遵守烟草专卖法规,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
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叶切丝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力;
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制定有关烟草专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3.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工作。
(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包括省辖市、县(市)、自治县和旗,下同)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在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为主),在本地区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力;
2.贯彻执行《专卖条例》和《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政策、规章制度,省级烟草专卖局可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报经上级批准,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总公司)是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负责统一管理、全面经营烟草行业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烟草总公司通过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领导和管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烟草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烟草科研、教育机构。第四条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
(一)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品,其产供销、内外贸以及价格、储运等业务均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指以烟叶为原料制成供销售的烟丝、烟片;
4.烤烟:指经烘烤的烟叶,包括烟叶生产者的初烤烟和经过复烤的复烤烟;
5.名晾(晒)烟:指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和出口的著名优质晾(晒)烟(品种目录附后)。
(二)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管理品,由烟草总公司会同主管部门择优定点生产,烟草总公司负责分配。
1.卷烟盘纸:指用以生产机制卷烟和雪茄烟的盘纸;
2.过滤嘴:指用于装接卷烟的过滤嘴棒;
3.烟草专用机械:指专供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切丝机、卷烟机、过滤嘴接装机、包装机、真空回潮机、打叶机、烘丝机。
第二章烟草的种植、收购、分配和调拨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生产。
各级烟草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生产的具体指导。
(一)烟田布局:各地应当在做好农业区域化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种植烟草的地区,结合管理和技术水平,安排种植计划。
(二)烟草种子:烟草公司应当加强烟草种子的管理,建立良种繁育体系。
设立全国和省级烟草种子审定委员会,负责良种的审定工作。
烟草良种必须先经省级审定委员会评选,报全国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区推广,实现良种区域化。
(三)烟叶生产:烟草公司必须在烟叶育苗前,按照国家计划与烟叶生产者通过协商签订经济合同。
烟叶生产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种植面积、产量、质量等进行生产。第六条烤烟和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收购。
(一)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按照经济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价格收购烟叶。
收购现场要摆出分级标准样品,对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二)烟叶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级,并按约定时间分批交售烟叶。
第七条基层烟叶收购站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代表组成烟叶民主评级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监督收购工作。
交售烟叶者如对定级有异议,由评级委员会(或小组)审定。
第八条级外烟、霉烟、熄火烟和使用剧毒农药生产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
第九条全国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卷烟、雪茄烟生产计划和出口任务,统一平衡,并下达省际间的调拨计划和出口计划。
省内使用的烤烟、名晾(晒)烟的分配、调拨和供应计划,由省级烟草公司下达。
以上分配、调拨计划、都应当签订经济合同,以保证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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