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总行对公司进行了直接指导和大力支持。
首旅集团和北京富邦实施了对公司的股权重组。
2001年1月12日,召开了重组后新股东参加的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了新的董事会人员,会上确立了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方针。
2001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江西省证券公司增资、更名并迁址的批复》: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增至10.05亿元;公司更名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改为广东省深圳市。
世纪证券已在深圳建立了总部,在北京、上海、南昌等地同时建立了地区业务总部,搭建起必要的组织及人员架构,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先例,世纪证券将比照综合类券商开展各项业务。
世纪证券投资银行作为公司三大核心业务之一,确立了为企业提供“战略重塑、收购兼并、行业咨询、价值重置、改制重组、发债募资、募股上市”等全方位服务的宗旨。
“让最好的企业成为世纪的客户,让世纪的客户成为最好的企业”是世纪投行在资本市场孜孜以求的信条。
世纪证券“大投行”体系在区域分布上,建立了以北京、上海、深圳作为核心的地区业务总部,业务范围辐射中国经济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华北的环渤海经济圈。
投行主体系外辅之以长沙、南昌、成都的子投行体系,全面覆盖中国改革的新热点区域西部及中部地区。
世纪证券“大投行”体系在功能建立上,实施债券、并购、股权融资三大业务并举发展的战略模式,全面革新传统的“条块分割”的老模式,致力打造一支“功能全面,服务周到,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大投行队伍。
固定收益:世纪证券为财政部国债承销团的成员之一,也是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为数不多的拥有主承销资格的券商。
继为首旅集团、中国通用集团、中国长航集团各自发行10亿元债券、为国家承销20亿元国债(04)之后,世纪证券的固定收益部还将为一些特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
企业并购:已经为中集集团、首都旅游集团的内部资产整合及外部资源扩张提供有力的财务顾问支持,还将为一些特大型企业进行体制、财务、业务、资产的全面整合提供服务。
企业融资:通过实施“核心客户战略”,在为客户发掘价值、创造价值的同时,积极为客户配置资源,世纪证券的企业融资业务必将走出一条自己的客户培育之路,与客户在资本的海洋中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继为南方航空、三一重工、中集股份等在资本市场募集过百亿元资金后,将为山东黄金、海欣股份、湘瓷科技等一批后起之秀打开资金之门。
依托公司日益壮大的资本实力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世纪证券经纪业务不断发展。
为了搭建职能完备、布局合理的综合业务平台,世纪证券在整合传统经纪业务管理、营业网点建设、市场营销策划、产品销售推广、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将原市场部和经纪业务部合并为金融市场总部,并努力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形成了以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昌五大业务中心为支点,连接21家分支机构,辐射全国14个主要大、中城市的优化布局。
世纪证券经纪业务一直致力于提升专业服务品质,并期望以专业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具备包括深沪A股、B股、基金、企业债券、国债、企业债回购、国债回购等在内的所有投资品种交易渠道;快速、高效的市场资讯和专业、精湛的分析师队伍为投资者提供一流的咨询服务。
世纪证券经纪业务各项指标在同行中的排名大幅提升。
截止2004年7月,世纪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总交易额排名中上升至第7位,客户托管市值70亿元,市场占有率达到了5.315‰。
世纪证券综合研究所拥有一支高水准的研究队伍,90%的研究员具有证券行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30%以上的研究员具有海外留学背景。
综合研究所以公司研究和行业研究为重点,以公司大投资业务和各类客户为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各类投资策略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综合研究所利用深圳、上海作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经济发达、信息渠道多的优势和北京作为国家政治中心、政策来源地的优势,建立了以深圳、北京和上海为中心,覆盖全国的调研网络。
世纪证券综合研究所在研究方法上坚持以基本面分析为主,重视定量分析,将国际通用的财务分析体系和国外流行的数量模型应用于行业和公司研究分析之中,在生物医药、旅游、银行、建材、食品等行业已经树立了研究品牌。
世纪证券客服人工电话
去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csco.com.cn/。
(以macbookpromos14打开google版本92.0.4515.131为例)。
拓展资料
证券的特征
证券作为表彰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
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
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
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
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
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
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
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
证券持有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这是证券持有人投资证券的直接动因。
一方面,证券本身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反映了特定的财产权,证券持有人可通过行使该项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债券);另一方面,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证券获得收益,如二级市场上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差价而获得收益,尤其是投机收益。
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风险性,表现为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或发行人的原因,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入,甚至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是相联系的。在实际的市场中,任何证券投资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完全回避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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