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都有不同的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存在着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我国资本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资本市场已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构成。
其中场内市场的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俗称二板)和场外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共同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见图示)。
主要内容:
1、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2、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GEM(GrowthEnterprisesMarket)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
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
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
3、三板市场:NEEQ(NationalEquitiesExchangeand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4、四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
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1、美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美国资本市场体系规模最大,体系最复杂也最合理,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①主板市场。
美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交易国家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般是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公司的成熟性好,有良好的业绩记录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有较长的历史存续性和较好的回报。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该市场的投资人一般都是风险规避或风险中立者;
②以纳斯达克(NASDAQ)为核心的二板市场。
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截然不同,它主要注重公司的成长性和长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规模小的特征。
纳斯达克虽然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很快,按交易额排列,它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交所的全球第二大交易市场,而上市数量、成交量、市场表现、流动性比率等方面已经超过了纽约证交所;
③遍布各地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所也是全国性的交易所,但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较纽约证交所略逊一筹,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到纽约交易所上市。
遍布全国各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有11家,主要分布于全国各大工商业和金融中心城市,他们成为区域性企业的上市交易场所,可谓是美国的三板市场(OTC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什么意思
一般而言,我国资本市场主要指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基金市场等部分。
多层次资本市场一般是指为满足不同投融资市场主体的资本需求而构建的,具有多层次性的配置资本资源的市场。
由于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的差别,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服务存在着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这就决定了资本市场应当是一个能满足不同需求的多层次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三十而立”。
总体而言,主板(包括中小板)、已经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与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意义
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有制度与现实层面的重要意义,主要如下:
其一,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转变实体经济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更为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我国的投融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这在客观上决定了需要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与现实经济形态相适应。
对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结构合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有效调整融资结构,满足多元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二,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促进资本市场自身制度建设的完善。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跟进,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规则。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20年11月27日,沪深交易所同日发布各自的《转板上市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有利于“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功能,拓宽企业上市渠道,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提供进一步制度路径和规则支持。
”由此可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实践中,有利于加强资本市场自身的制度建设,促进具体制度规则的跟进与完善,对于形成层级分明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意义重大。
新《证券法》关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
新《证券法》就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行了多方面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确立了证券交易场所的三个层次。
新《证券法》第37条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这三个层次。
其中证券交易所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板块有主板(包括中小板)、科创板及创业板;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四板市场。
第二,明确了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交易的场所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转让的场所。
新《证券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第37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
第三,肯定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部分层。
新《证券法》第9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比如,新三板根据实践及发展需要具体分为基础层、创新层与精选层。
此外,新《证券法》第96条、第98条授权国务院可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规则体系的细化与完善。
总而言之,新《证券法》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了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制度供给,对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优化市场主体融资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及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都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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