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水溶性肥料登记证基本程序:
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1)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2)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3)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样品检验:
(1)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2)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3)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
(4)不属于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有关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6:00;周五:9:00-12:00。
注意事项:
请表、来函等请法人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有关试验报告、毒理报告、企业标准、证明材料等一般要求提交原件;所有提交材料,如不特殊要求,提交一份即可;登记证和各种通知,中心以挂号方式邮寄给企业。
请及时校核通知、回执中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准确及时保持联系;申请登记的各种材料、样品等,均可以邮寄方式寄送中心。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为了产品研发、生产、交易、检验、测试、维权、管理等等的需要,常常需要查询产品执行标准,一般来说,除了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能查到标准文本外,还有许多目前还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对这些产品的企业标准怎么才能查询到标准文本呢?
一、直接找产品的生产企业查询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
二、到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单位查询;
三、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如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等)查询;。
四、通过市场情报渠道获取企业标准。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企业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知识,解决产品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根据企业产品实际确定起草企业标准
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依据。
在我国,通过发布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各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对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遵照执行;对尚无上级标准的,应当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
企业在确定生产项目或准备开发新产品项目前,应首先做好市场调研,对产品项目作可行性分析,并尽可能收集相关法规文献和技术资料,起码应了解国内是否有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再确定是否需要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
目前,市场上很多产品已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
如木质地板,已有GB/T15036.1-1994《实木地板块》、GB/T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等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类木质材料的地板。
对这类已有上级标准的产品,应按标准规定直接执行组织生产。
有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前,已按程序备案并在实施,这些企业标准在不与上级标准抵触的原则下,在标准的有效期内仍可执行。
但应注意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作比较,如果企业标准未能满足国家标准的条文,应参照国家标准对本企业标准进行修订;重要指标与上级标准不相符的,应废止该企业标准,直接执行国家标准。
总之,企业在生产或开发新产品之前,应首先做好市场分析和信息处理,然后再确定是否制定企业标准。
这样,既节约时间,又能经得起市场对该产品标准的考验。
二、根据企业产品特点制定企业标准
我国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标准,多数为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产品的实际参照执行或根据本企业产品特点制定企业标准。
如软材料,已有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等不同类型汽水的一般性要求。
而某企业只生产可乐型饮料或者还有其他别于国家标准的同类产品,就可以根据其产品特点起草本企业标准。
再如乳粉,已有GB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I)等国家标准。
一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出无糖、补锌、加钙等特色的乳粉产品,并根据该产品的特点制定了产品的企业标准。
很多产品是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的,这些产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有可依据的上级标准,企业就可以参考相关标准和文献起草产品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标准起草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参考与其产品类似的上级标准。
起草产品的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充分消化吸收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取其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和经检验可体现产品特性的数据进行客观表述。这些企业标准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就作为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依据,也可作为产品质量仲裁的依据。
三、根据企业产品实际准确表述企业标准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很多企业意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为此,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都考虑选取可以达到的、较高的技术指标。国家也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级标准的企业标准。
如已发布的SB/T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其蛋白质指标要求是:肉类产品≥6.0%、含肉类产品32.5%。
某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对该指标进行了调整,起草其速冻水饺的企业标准时将该指标定为≥8.0%;同类产品的熟制品菌落总数行业标准为≤100000个/g,某企业将该指标确定为(出厂时)≤50000个/g。
不同种类的产品,其技术指标项目不同,对不同等级产品的要求也大不相同。
但并不是说,任何一种产品的技术指标订得越高越好。
不同产品都有该产品应具备的科学合理的指标,如酒饮料,我国将白酒分为高度酒和低度酒;根据酒的香型又分为浓香型、清香型和米香型。
除了根据饮料酒中酒精含量的多少确定酒的度数外,主要还根据酒的香气、口味和风格确定酒的香型。
决定饮料酒香型和品质的主要理化指标是其总酸、总酯和己酸乙酯的含量。
一定度数的酒中总酸、总酯和己酸乙酯的含量是有一定限制的,任意提高或降低某项指标,其产品的香气、口味和风格就会随之改变。
有些国家标准是对同类产品作的一般性规定。
虽然这些规定不是特指某种单一产品,但其中有些标准或标准条文规定是强制性的,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在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时必须遵照执行。
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已有强制性标准,对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限量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标准中就不能随意对这些项目和指标加以改动。
一、项目名称。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三、办理依据
1.《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2.《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五、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二份);
3.按国家标准GB/T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二份);。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二份);。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二份);
7.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二份);。
8.特殊化妆品须提交卫生部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份)。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行政机关不收取费用。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
1、标准备案表;
2、标准文本(包括:目录、前言、产品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产品规格尺寸的的说明及示意图、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说明);。
3、标准编制(修订)说明;
4、必要的验证报告;
5、标准的审定纪要或函审意见表;
6、企业引用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备案登记。
2、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后,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反馈企业。
企业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对产品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后,报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审定;。
3、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标准备案条件的,在《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准予备案。同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办理备案登记。
四、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
自治区建设行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流程图企业产品标准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企业应向建设厅申请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根据产品的性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评审(函审或会审)标准定额处具体经办人根据专家和专家组组长评审意见。
形成书面材料反馈企业企业根据专家和专家组组长反馈的审核意见,对产品标准进行。
调整和修改后报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审定经审定符合标准备案条件的,具体经办人报处领导审批后在《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准予备案,同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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