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一般都知道新股上市,但大家知道企业股改上市,其实我们只要知道什么是股改就清楚,那到企业上市要股改呢,有什么好处吗,企业股改后多久才能上市呢?下面就是相关内容介绍。
一、企业股改上市是什么意思
股改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协商机制,消除了A股股票市场的股份转让制度差异的过程。
而股改的意义便在于流通股东地位获得提升、流通股权利优于非流通股、流通股获得丰厚物质回报、公司物质回报获得提升等。
二、为什么企业上市要股改?
企业要上市,就要大规模的吸纳新股东投资,将来股票还要频繁换手、股东每天都变来变去。
这种经营模式下,不可能充分顾及到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且股东本身是什么样子、有什么看法、有什么能力,理论上对企业影响都不大。
反而是股东出钱有没有到位、出钱金额多还是少,对企业有很大的影响。
显然,资合的企业形式更加适合上市公司公开筹资、频繁交易股票的模式。
所以上市之前必须从一个倾向于人合的企业制度,改成倾向于资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
三、股改后多久才能上市?
国内公司股改完成后,向所在省证监局报“上市辅导”,上这个时间一般是6—12个月的时间是常见的,最短的3个月的时间,长的辅导期的时间是18个月。
接下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材料安排发审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往下就是挂牌上市,这个时间算下来,差不多需要半年的时间。
什么叫股改?为什么要股改
“股改”全称是股权分置改革。这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出现频率最高、最热点的一个术语。要准确理股改。
解股权分置改革,首先要弄清楚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上市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这样就出现了中国证券市场所特有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像普通股一样上市流通。
国有股、法人股、普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此即“股权分置”问题。
所谓“股改”,就是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全部像普通股一样,参与市场流通,通过全流通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股改。
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
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2]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股改。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
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截至2004年股改。
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
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改。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
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
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
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么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
1998年下股改。
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
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2]。
编辑本段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
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编辑本段解决股权分置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
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
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改革原因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
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
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
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
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
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
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
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
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3]。
编辑本段改革作用
地位获得提升
股改之前的证券市场,流通股东的地位虽然不断提升,但在某些控股股东眼里,依然是唐僧肉,很少考虑到流通股东也是公司股东。
只有在再融资的时候才会想起照顾一下流通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东进行沟通。
但在股改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提升了流通股东在进行对价谈判中的地位,终于有了流通股东也是公司股东的意识。
另一方面则是在股改过程中确立了流通权的概念,也就是说,在流通层次上,流通股东的权利优于非流通股东,因此非流通股东要想获得流通权,必须要支付对价,必须经过流通股东的同意。
所以,才有了铺天盖地的投资者关系报道与评论,才有了流通股东投票权的价值,由此使得流通股东在精神上无疑获得前所未有的胜利。
股改方案实施之后,虽然非流通股东也获得了流通权,但有着一定的锁定期,所以,在股改方案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流通股东的权利依然优于限售期的流通股东。
因此,流通股东可以根据自己对上市公司未来一年或两年的业绩判断作出自由买卖的决策,而限售期的流通股东即便看到了自身公司的股价高估,也不能抛售,而为了维持股价的稳定,还得弯下身与流通股东沟通。
不信?现在你可以拿起身边的电话机,拔G股的电话,保证会得到对你问题的满意答复,这在前些年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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