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结果表明:
☆2005年我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近岸海域中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为4131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为2396平方公里,舟山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与去年相近,但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有所下降。
海水中主要超标因子是营养盐类,部分测站石油类略有超标。
☆2005年舟山近岸海域表层沉积物质量良好,除重金属铜在部分测站略有超标外,其余指标均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2005年舟山市部分沿海地区经济贝类的卫生质量状况尚可;抽样检测的经济贝类(贻贝、缢蛏、泥蚶、牡蛎等)中,除重金属铅、镉和滴滴涕(DDTs)略有残留外,其余指标均符合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赤潮灾害频繁发生。2005年共发生赤潮11起,累计面积超过10000平方公里。
随着舟山市经济的发展,近岸和近海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各类污染物的排海量在近期内亦不会出现明显的减少。
因此,需加强对舟山市所辖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整治力度,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海洋环境管理政策、确定海洋环境管理目标、减轻海洋灾害和调整经济结构服务。
同时,也希望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继续密切关注舟山市的海洋环境状况,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多样性和完整性,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舟山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及趋势
2.1入海污染
大江大河污染
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约为617万吨,其中COD591万吨,约占总量的95.8%;营养盐19万吨,约占总量的3.1%;石油类3.9万吨。
陆源入海污染
据统计年鉴,2004年我市废水排放总量为201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038万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0.47万吨。
海源入海污染
2005年我市海水养殖面积为9397公顷,比上年减少10.5%,海水养殖产量11.54万吨,同比减少8.6%。随着我市近岸海域海水养殖面积减少及推进无公害生产,养殖自身所产生的污染物呈减少趋势。
海上流动污染源包括商、货、渔船排污等,主要污染物类型是废油、废气、压舱水、生活垃圾和污水等。
据初步统计,至2005年底,我市海洋机动渔船已达到9103艘,总功率136.99万千瓦,渔业劳动力达99956人。
2.2海水环境质量
2005年我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舟山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与去年相近,但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有所下降;海水中营养盐超标严重、石油类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其余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舟山海域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为4131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为2396平方公里,轻度污染海域面积为2167平方公里,较清洁海域面积为2713平方公里,清洁海域面积为9423平方公里。
无机氮
舟山海域中,无机氮平均含量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超标倍数为1.77。
嵊泗列岛附近海域、岱山、衢山岛附近海域及舟山本岛附近海域均为严重污染海域,其平均含量分别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2.27倍、0.47倍和0.33倍。
与上年相比,嵊泗列岛附近海域无机氮含量有所增大,岱山、衢山岛附近海域及舟山本岛附近海域无机氮含量有所减少,数据显示,长江排污呈增加趋势。
活性磷酸盐
舟山海域活性磷酸盐平均含量,除舟山本岛附近海域为轻度、中度污染海域外,其它海域均为较清洁海域。
嵊泗列岛附近海域、岱山、衢山岛附近海域及舟山本岛附近海域活性磷酸盐的平均标准指数分别为1.40、1.70和2.13,与上年相比,磷酸盐污染程度有所减小)。
石油类
舟山海域石油类平均含量与去年相比有所升高,属轻度污染海域。
其平均含量基本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但舟山本岛附近海域石油类略有超标,超标倍数为1.94。
数据显示,舟山海域油类污染随着舟山本岛及附近岛屿新建、扩建油库、油码头,油品进出、储运量增加而加重。
2.3海洋沉积物质量
2005年舟山近岸海域表层沉积物质量良好,石油类、硫化物、有机碳、汞、镉、铅、砷、666、滴滴涕(DDTs)等指标均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重金属铜在部分测站略有超标。
重金属铜在部分测站出现超标,最大标准指数1.28,超标率75%。
2.4海洋生物质量
2005年对舟山市沿岸经济贝类(贻贝、缢蛏、泥蚶、牡蛎等)进行抽样检测的结果表明:舟山市经济贝类体内重金属铅超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镉和DDTs略有残留,其它指标均符合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与04年相比,生物质量有所好转(表3)。
表3不同年份舟山市经济贝类体内主要超标因子。
调查年份主要超标因子
2002年无
2003年DDT
2004年石油烃、重金属铅、砷、DDT
2005年重金属铅、镉、DDTs
铅嵊泗的泗礁和嵊山、岱山高亭和东沙以及普陀的六横等地区经济贝类体内重金属铅含量均超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标准指数均在2.6~6.9之间。
镉重金属镉的含量在泗礁、嵊山、高亭、六横等地区经济贝类体内略有超标,标准指数在1.91~6.85之间;在其它地区均符合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滴滴涕(DDTs)DDTs在泗礁、嵊山、东沙、六横等海域出现超标,标准指数均在1.17~2.40之间。
3.海洋灾害与海洋污损事件
3.1赤潮灾害
2005年,东海赤潮灾害严重,舟山也是重灾区之一。
舟山海域全年共发生赤潮11次,累计面积超过10000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近一倍,为近5年之最;同时出现了新的优势种(如米氏凯伦藻、圆海链藻等);5~6月份是舟山海域赤潮多发期(见表4)。
本年度赤潮优势种为中肋骨条藻(Skeletonemacostatum)、具齿原甲藻(Prorocentrumdantatum)、米氏凯伦藻(Kareniamikimotoi)等,赤潮发生区域未出现养殖生物异常现象,对中街山、嵊山、朱家尖、桃花岛等赤潮发生区域及附近海域的鱼类、贝类生物进行贝毒检测,全部生物样品均未检出赤潮毒素。
表42005年舟山海域较大面积赤潮一览表
序号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面积(km2)赤潮生物。
16.1在嵊山岛西南至
大长涂山以东附近海域122°40.1′E,。
30°28.0′N~
122°34.4′E,
30°07.3′N约4000km2长崎裸甲藻。
具齿原甲藻
26.2-6.3中街山列岛至
长江口外附近海域122°37.6′E,
30°05.5′N~
122°44.9′E,
31°29.9′N约6000km2
(跨省)长崎裸甲藻
具齿原甲藻
中肋骨条藻
聚生角毛藻
36.4长江口外附近海域122°15.0′E,。
31°00.9′N约1000km2
(跨省)中肋骨条藻
聚生角刺藻
46.5花鸟山北部至
长江口外附近海域122°44.9′E,
31°00.5′N~
122°45.0′E,
31°30.0′N约2700km2
(跨省)中肋骨条藻
聚生角刺藻
长崎裸甲藻
具齿原甲藻
56.16大戢山、嵊泗马迹山、嵊山、花鸟山、浪岗列岛、虾峙门和桃花岛及121°12′E,30°29′N、122°14′E,30°37′N、122°31′E,29°59′N等海域10km2~330km2圆海链藻。
中肋骨条藻
具齿原甲藻
3.2风暴潮
本年度舟山沿海主要有3次风暴潮过程,分别受台风“麦莎”(0509号)、“彩蝶”(0514号)和“卡努”(0515号)影响所致。
其中,台风“麦莎”于8月5日在浙江台州玉环登陆,台风“卡努”于9月11日在浙江台州椒江登陆,台风“彩蝶”在外海转向。
3个台风均给舟山沿海带来了较大的潮位增水,由于台风“麦莎”和“彩蝶”影响时适逢天文大潮,舟山海洋站(沈家门)、岱山海洋站均出现了超过当地警戒水位的高潮位,而台风“卡努”适逢天文小潮,虽然影响很大,但未出现超过警戒水位的高潮位。
全年极值高潮位出现情况:舟山海洋站极值高潮位为276cm(85黄海基面,下同),出现在9月5日;岱山海洋站极值高潮位为242cm,出现在9月5日;二站极值高潮位均出现在台风“彩蝶”影响期间。
3.3灾害性海浪
2005年,舟山沿海及邻近海域出现4米以上巨浪日数为21天,与常年相比明显偏多,其中受台风影响为10天,受冷空气影响为8天,受两者共同作用影响的为3天。
3.4海洋污损事件
2月25日,“宁大1号”船在浙江省舟山五奎山锚地与锚泊的“运鸿7号”船碰撞,货舱破损,溢油约0.5吨。
9月23日,“华杰6号”轮船在浙江省舟山马峙锚地海域,从透气管中溢出125公斤燃油。
4.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
4.1海水养殖区环境状况
嵊泗海水增养殖区
2005年4~9月,对嵊泗海水增养殖区(嵊泗绿华岛)共布设7个监测站位,开展了6个航次的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养殖区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是主要超标因子,最大标准指数为3.20(按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计算),pH、DO、COD、粪大肠菌群单因子均未对养殖区水体产生沾污;沉积物中,监测海域的硫化物、有机质、粪大肠菌群、总汞、铅、砷、镉的含量均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一类标准;生物体总汞、镉、铅、砷、铜、石油烃指标均符合海洋生物质量一类标准;粪大肠菌群的含量超标(≤3个/克)较多(为15~18个/克);滴滴涕、多氯联苯、麻痹性贝毒及腹泻性贝毒的含量均未检出。
丁嘴门增养殖区
2005年5~9月对岱山丁嘴门重点海水增养殖区的水质、沉积物进行了采样和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5~9月期间海水养殖区无机氮平均含量超过国家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局部水域活性磷酸盐超标,其他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水养殖水质标准;养殖区的沉积环境较好,个别区域沉积物中多氯联苯残留偏高,其含量超过国家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养殖缢蛏体内重金属镉含量超标。
4.2重点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
定海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
2005年4~11月对排污口及邻近海域进行了6个航次的监测,结果表明:排污口水域的氨氮、粪大肠、生化需氧量(BOD5)等指标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化学耗氧量(COD)、油类和悬浮物部分超标;挥发酚、重金属总汞、镉、铅、砷符合标准,该排污口有一定的海域环境危害或潜在危害。
排污口邻近海域水体中主要污染因子是无机氮、磷酸盐等营养盐类,油类也略有超标。水体中超四类海水水域面积为28.8km2。
浙江海生力集团有限公司排污口及邻近海域
排污口附近海域氨氮、粪大肠等指标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生化需氧量(BOD5)部分超标;化学耗氧量(COD)、油类、悬浮物、挥发酚、重金属总汞、镉、铅、砷符合标准;排污口邻近海域水体中主要污染因子是无机氮、磷酸盐等营养盐类,油类也略有超标;沉积物中,有机碳、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砷、汞、铅、镉等指标均符合一类沉积物质量标准;生物质量中,龙头鱼体内的石油烃、粪大肠菌群、重金属铅和镉均符合一类生物质量标准。
监测结果表明:该排污口对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有一定危害或潜在危害。
舟山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排污口及邻近海域
排污口附近海域粪大肠等指标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氨氮、化学耗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部分超标;油类、挥发酚、重金属总汞、镉、铅、砷符合标准;排污口邻近海域水体中主要污染因子是无机氮、磷酸盐等营养盐类,油类也略有超标;沉积物中,有机碳、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砷、汞、铅、镉等指标均符合一类沉积物质量标准;生物质量中,龙头鱼体内的石油烃、粪大肠菌群、重金属铅和镉均符合一类生物质量标准。
该排污口有一定的海域环境危害或潜在危害。
表52005年舟山市重点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结果
入海排污口
名称排污类型邻近海域海洋功能区
及环境保护要求邻近海域生态
环境质量等级海域主要
环境问题
舟山市定海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市政港口区
倾废区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较差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
舟山海洋生物
工业园区排污口工业港口区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较差水质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BOD5超标。
浙江海力生集团
有限公司排污口工业港口区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较差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
4.3海水浴场环境状况
2005年在游泳高峰期(6至10月)对朱家尖南沙海水浴场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海水浴场在开放期间水质优良率达100%、健康指数超85的概率达100%、无粪大肠菌群超标现象。
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状况良好,适宜游泳及其它水上运动。
4.4海砂开采区域环境状况
为依法管理海砂开采行为,科学评估采砂对岸滩剖面的坡度、底质、沉积地貌相带的影响程度,全面掌握岸滩高程变化过程,2005年初,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宁波海工勘察研究院进行了崎头洋海砂开采对朱家尖沿岸沙滩影响的勘测调查,并邀请河海大学等专家、教授对历时半年完成的勘测调查报告书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报告书表明:崎头洋海域采砂工程前后引起的潮流流场变化仅限于工程区附近水域,对大范围海域的潮位、潮流流场、流态没有影响,对朱家尖沿岸沙滩沙量也没有产生影响。
但同时指出,持续、大规模开采对附近周边海洋环境将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自2004年8月份起,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朱家尖里沙和东沙的沙滩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工作。
二年监测结果表明:两个沙滩砂面高程的变化总体上不显著,但受季节、天气系统、潮流、海浪等因子的影响较明显,需要作长时期的跟踪监测。
4.5滨海风景名胜区环境状况
2005年,我市组织开展了普陀风景名胜区、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等2个重点滨海风景名胜区的海洋环境预报。
根据海洋水文气象观测资料对2个重点滨海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旅游适宜性评价,普陀风景名胜区全年适宜和较适宜旅游的天数占69.6%,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全年适宜和较适宜旅游的天数占64.4%,各风景名胜区不适宜旅游的情况主要由于风浪影响所致。
表6舟山市重点风景名胜区环境状况
风景名胜区适宜旅游天数较适宜旅游天数不适宜旅游天数。
普陀风景名胜区15896111
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126109130
5.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修复
5.1保护区建设
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
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已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的批准,该保护区总面积549平方公里,其中岛陆面积1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对象为生态环境、珍稀濒危生物、鱼类、贝藻类、无人岛和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
目前,保护区的各项建区工作正按计划开展。
保护区的建立将使海洋自然环境和珍稀濒危物种得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得到的保护、海洋资源的恢复,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
中街山列岛位于舟山海域东北部,处于舟山渔场中心位置,是一个高生产力海域,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和岛礁生态系统。
2005年7月保护区的论证材料通过了专家评审,已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该保护区的面积202.9km2,保护对象为生态环境、鱼类、贝藻类、鸟类、无人岛和自然景观。
保护区的建立丰富了我市海洋保护区的类型,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奠定了科学基础,有利于保护中街山列岛附近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合理开发资源,提高海岛居民生活水平,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峙山列岛鸟类自然保护区
作为省级海洋鸟类自然保护区,在2005年度,各项工作又扎实推进,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管理手段继续改善,海洋鸟类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使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更上一个台阶,海洋与渔业部门在项目资金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
5.2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建设是通过修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营造海洋生物适宜的环境条件,培育海区生物多样化,恢复海洋资源和增加渔获量,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舟山市的人工鱼礁建设在浙江的起步较早,2003年舟山市在普陀区建设了我省第一个休闲型人工鱼礁。
2005年,我市在朱家尖休闲型人工鱼礁区又投放43艘经改装的报废渔船,新形成1.6万空方礁体,累计礁体已达22万空立方米,成为全国最大的人工鱼礁之一。
嵊泗马鞍列岛投放3×3×3立方米水泥块426块,形成礁体3万空立方米,岱山秀山投放报废渔船18艘,形成礁体1.3万空立方米。
5.3增殖放流
2005年,东海区、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投入了数百万元资金,在舟山海域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共放流大黄鱼、日本对虾、海蜇、梭子蟹、鲷类等各类品种1.3亿尾。
此外,为了放流苗种能顺利成活,在我市海域设立了3600km2的临时增殖放流保护区,规定从5月15日到9月15日禁止对资源产生影响的作业方式作业。
通过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和临时增殖放流保护区的设定,使舟山海域的渔业资源状况局部得以恢复。
5.4废旧电池回收
2005年,舟山市和嵊泗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进一步启动废旧电池回收工作。
会同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在嵊泗县渔业重点乡镇的码头及学校、社区附近设立了废旧电池回收箱,并采取了加大宣传力度,给予一定的奖励等措施,调动了渔民对废旧电池回收的积极性,使得废旧电池回收工作得到了有效开展。
目前在嵊泗五龙、菜园等地已设立了九只固定的废旧电池回收箱,已回收电池3万余节。
5.5伏季休渔
2005年伏季休渔期间,舟山市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海陆联动执法,严防严查,严管重罚,实现了全市伏休零违规。同时根据《2005年伏休开捕前执法管理方案》,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圆满地完成了预定计划。
5.6渔民转产转业
2005年是渔民转产转业的第四年,舟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大力实施渔民的转产转业工程,全年转产渔民2008人,报废拆解渔船323艘,到2005年底舟山市共转产渔民累计达7674人,报废渔船1703艘,上缴马力指标18.2万千瓦,在全国地级市中居于首位。
渔民转产转业的推进,有效地压减了海洋捕捞强度。
5.7生态养殖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加大生态养殖工作力度,推广标准化养殖和科学养殖模式,积极实施“三带一区”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全市优势产业带基地全部通过无公害基地认证,新增无公害基地面积8085亩。
6.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6.1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制度建设
2005年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了《舟山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和《舟山建设我国一流的现代化渔业基地规划纲要》的编制,目前两个规划已通过论证,并报市政府审批。
6.2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推动市、县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涉海工程的环评管理,严格涉海工程项目的审核(核准)工作,健全和完善审核审批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严格把关,并对重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视监测。
2005对非法海砂开采及违法的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处理,如对岱山鱼山岛附近的非法采砂行为、册子岛违法填海事件进行查处。
对永跃船厂违法炸围堰和倾废事件责令补办手续等。
此外,还对明显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进行了处理。
6.3渔业执法
在渔业水域的环境管理方面,抓住渔港、渔船两个重要环节,结合渔业安全检查,对渔业海域、渔业船舶进行有效管理。
加强宣传教育,提供渔民的环保意识;加强远洋渔业船舶的防污管理,按规定配置了油污水分离装置,保护海洋环境;加大海洋港口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排污。
7.对策与建议
鉴于2005年舟山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建议如下:
继续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
2005年对选取的重点陆源排污口的监督监测表明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忽视,超标和违规排放现象较为严重。
因此要继续加强对我市陆源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和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新、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切实做到“三同时”;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对陆源入海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力度,特别是海洋油污染日趋严重的状况,要加强油污染源的控制。
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及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加强与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及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应将各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与纳污海域的环境容量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应严格实施纳污口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环境容量意识下的达标排放,为舟山“海洋经济强市”和“生态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监视监测。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市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2006年应继续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和监视监测工作,特别是在进行近岸海域趋势性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重点港湾、重点污染区如排污口等的监视监测。
加大重点海洋保护区的保护力度。推进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进程,将该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和程序化。
继续加强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
开展完善海洋污损事件的监测与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赤潮、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完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系统和措施,积极开展相关的海洋灾害技术研究,有效降低海洋灾害损害。
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倾废区等涉海项目的监管力度。对涉海工程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并积极开展涉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跟踪监视监测。
加强海洋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针对海洋灾害、海洋事故及突发事件增加,海洋污染加重的趋势,海洋监测、预报更显重要。
目前,海洋监测预报的能力和手段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
因此,要加大投入,尽快形成以市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为枢纽,以县区级站为骨干,包括三大岛在内的,布局合理、较为完整的全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
人工鱼礁尺寸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业
第四章捕捞业
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简称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渔业生产要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内陆地区以养为主,合理捕捞;沿海渔区以捕为主,发展养殖;半渔半农地区以养为主,养捕结合。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和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的,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
内陆地区水面较大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库根据需要,经县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各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在其管辖的水域内,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上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决。
第十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国家缔结的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的渔业条约、协定的执行。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以及渔业条约协定的行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二)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处理渔政监督管理的涉外事宜;
(三)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渔业管理证件的审批、发放、注销;
(四)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五)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监测、处理渔业水域污染,维护渔业环境及其生态平衡;
(六)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和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渔业通讯和导航业务;
(八)办理其他有关渔政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港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定渔业船舶的规范,对渔业船舶及船用设备进行检验;
(二)办理渔业船舶注册登记、船员考试发证、船舶进出港签证,检查渔业船舶、船员的证书、证件;
(三)监督管理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理渔业船舶的海损事故;
(四)监督管理渔业港口及其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建设,征收渔港建设基金;
(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海难救助;
(六)保护渔港环境,协同环保部门处理渔港污染事宜。
第十二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设渔政检查员,由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发证。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登临渔业船舶或渔业港口码头、水产市场,对各种渔业证件、渔船证件和渔船、渔具以及捕捞方法、渔获物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自治区渔业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二)浅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制定护渔制度或公约,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公安、边防、海关、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养殖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水产养殖业。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地合理开发和利用水面、滩涂。对开发荒芜水面、滩涂,从事养殖、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七条适宜水产养殖而未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划分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山塘、水库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妨碍农业灌溉和人畜饮用水。
第十八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
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确认养殖使用权,核发养殖使用证的,应予承认;已确认使用权,未发给养殖使用证的,应补办发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管辖范围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协商审核发放养殖使用证,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养殖使用证。
第十九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致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或荒芜两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收取闲置费,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养殖使用证。
闲置费按当地同类养殖水面、滩涂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至六十收取,用于水面、滩涂的开发。
第二十条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要严格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苗种场的建设,培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苗种生产。
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生产、销售须报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特许证。
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接受检疫。
第二十二条水产养殖应推广使用人工配制饲料,不得采捕渔业资源主要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
第四章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或优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并采取措施,调整作业结构,改革渔具和捕捞方法,合理利用资源。严格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的捕捞强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渔政、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渔业资源调查和资源变动评估,做好主要渔场的渔讯、渔情预报,提出管理和保护资源的措施,实行科学捕捞。
第二十五条渔场和渔讯的生产安排,应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本着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禁渔区线内的渔场以及春季红虾和秋季对虾开放捕捞汛期的生产船只数,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从事海洋和江河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只能在。
批准的海域和渔场作业,不得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近海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渔网工具控制指标。
批准发放。
帆船、小船、竹筏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到外市、县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证明,向作业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凭当地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证明,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作业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非渔业生产单位和非渔业生产人员,不得从事捕捞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办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薄、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薄、船民证等证件的;
(四)使用不接受调整计划改业或者被淘汰渔船的;
(五)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别、船牌号码、功率的。
第三十二条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管、养的滩涂、内陆水域手工采捕零星水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海洋沿岸水域的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严格控制作业场所、网目。
内陆江河不得拦河(江)放网或建造鱼床,防止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
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积极采取建造人工鱼礁、设置人工鱼巢、人工放流苗种等措施,改造渔场环境,增殖渔业资源。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须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须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投放苗种后三十天内,禁止在投放苗种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江河、水库、海洋沿岸、港湾等水域投放苗种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凡从事内陆水域、近海捕捞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内陆江河截流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必须同时建造过鱼设施或增殖站,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计与作出概算,列入工程总预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兴建。
已建成的截流闸坝,必须采取相应的救鱼措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敲□()作业或者使用鱼鹰捕鱼。在特定的水域需要使用电力、鱼鹰捕鱼的,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临时特别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北部湾涠洲岛北端北纬21度05分以北的海域,边接涠洲岛南至广东省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禁渔期为:北半部(涠洲岛北端起)12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南半部(涠洲岛南端起)1月15日至6月30日。
在此期间,禁止底拖网作业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该海域生产。
北纬21度05分以北(涠洲岛北端起)水域,捕虾开放期为8月10日至12月15日。使用51.25千瓦(70马力)以上机动底拖虾船在此水域捕虾的,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捕虾特许证。
使用50.76千瓦(69马力)以下小船、竹筏拖捕成熟红虾的,开放期为3月15日起至5月20日,拖捕渔场只限于363渔区的1、2、3小区,并于夜间进行。
但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捕捞红虾特许证。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捕儒艮、中华鲟、文昌鱼、大鲵、海龟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水生动物,误捕者应立即放生。
合浦县的沙田、营盘海面为儒艮保护区。自治区和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国家保护珍稀生物经费计划。
保护珍珠贝、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江珧及红树林等海岸滩涂动植物。其保护区和采捕期,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因养殖、科研或其他特殊需要,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各种养殖对虾亲体的,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行凭证捕捞、收购、运输、出口和调拨。
第四十二条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给临时试捕许可证。
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期)内试拖试捕的,须经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给临时试拖、试捕许可证。
试捕、试拖均应交纳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
第四十三条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在渔业水域从事水下勘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完工后应负责将水底的残留物质清除干净。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左江、右江、红水河、柳江、黔江、邕江、郁江、浔江、漓江、桂江、西江、南流江等江河干流的幼鱼(虾)保护期,为5月1日至8月1日。
在保护期内,禁止一切定置网作业。
进行鱼苗装捞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幼体,应立即放生;海洋捕捞渔获中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占百分三十以上的,应立即转移渔场或改变作业。
收购部门发现幼体超过百分之三十时,应拒绝收购,并报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四十七条禁止制造和出售违法捕鱼工具和不合规定的网目尺寸的网具。
第四十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对造成渔业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水域从事拆船业的,应同时采取防污染措施。造成污染,损害渔业资源的,应负责赔偿,并消除污染。
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新建排污口或者倾倒废弃物。已有的排污口排污染物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在渔业水域沿岸规划建设厂矿企业时,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其中防治污染水域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厂矿企业如有污染水域,应限期处理。
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渔业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赔偿损失、拆除设置的定置网、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
(二)无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
(三)炸鱼、毒鱼、敲□()作业或未经批准使用电力、鱼鹰捕鱼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渔具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质量的鱼苗种的;
(六)未经批准新增、更新改造、过户捕捞渔船,或使用淘汰报废的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或将非捕捞渔船转为捕捞渔船的;
(七)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八)非法捕捞、收购、销售渔业资源主要保护对象的幼体、亲体和苗种的;
(九)非法捕捞珍贵稀有水生动物的;
(十)在江河设置鱼床,拦江(河)截断水面放网或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十一)偷盗、抢夺、哄抢他人的水产品或渔具、渔船,或破坏他人渔具、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十二)盗伐、毁坏红树林或珊湖礁的。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海上违规渔船的查处,如因正在作业或风浪等原因不能靠船检查时,以渔政船记录违规渔船船号、时间、海区或拍照、录象等凭证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在海上、江河、。
大型水库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第五十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凡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其它非法所得的,均须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罚没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十五条渔政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纪律,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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