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企业会比较疑问,如果进行相关的托管活动时,公司并不按照相关合同进行相关的托管流程,在这样的情况下面肯定违法了相关合同内容,我们该如何进行投诉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托管公司违约向谁投诉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托管公司违约向谁投诉
托管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到法院投诉,不同类型的合同,向不同的部门投诉。
例如:生活消费类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劳动合同纠纷,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律师聘用合同纠纷,可向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有向法院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房屋托管后违约责任标准
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三、房屋托管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托管业务主要注意以下五个要点:
第一,经纪公司与业主和承租人是分别签订租赁合同,也就是说,这种租赁关系的建立是两份合同组成的,一份是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包租合同(俗称:收房合同),另一份是经纪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这与所谓的“居间租赁”通过一份“三方合同”完成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截然不同。
第二,因为房屋托管不是采用“三方约”,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没有必然相等的数学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并不干预经纪公司的出租价格,也就是说,业主在合同中已经对可能出现的“差价”表示认同,当然,由于经纪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空租损失也由经纪公司承担。
第三,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押1付3或押1付6,但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每月或每季(3个月)支付。
第四,经纪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风险,会向业主要求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
这段控制期在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约定经纪公司在控制期内将房子出租的所得归业主所有。
这就意味着经纪公司已经通过合同的规定将控制内可能产生的收益划入经纪公司的名下,不存在欺瞒和侵害的嫌疑。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